1,處理方法如下:
(1)丈夫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2)受害人也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協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警告發送給加害人和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二、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但不構成犯罪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