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質證的活動或過程。廣義的質證通常是指在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另壹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評價、質疑、反駁、對抗、辯論等活動和過程,以其他方式表現證據的效力。狹義上僅指證據交換或庭審過程中上述活動的法庭調查階段。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1)當事人陳述;(2)證書;(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評估意見;(8)檢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