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制定完善的保護政策。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婦女。這些婦女不僅無力反抗,而且還不斷被迫接受丈夫的毆打,遭受身體和心理上的雙重摧殘。這些女性成員大多沒有正式工作或高薪工作。因為經濟上的差異,她們的丈夫會認為女性和她們不在壹個生活階層,會讓女性的生活地位更低,對待她們的拳頭更重。所以法律首先要保護的是這些受害女性的人身安全。
第二,對肇事者的沈重打擊。同樣,這些家庭虐待者的虐待行為今天仍然存在,也是因為法律對這些肇事者的懲罰力度不夠。如果能徹底依法懲處這些施暴者,那麽他們就不敢無視法律,再次對自己的另壹半拳打腳踢。而且這些懲罰不能只是罰款或者關壹段時間。他們必須給施暴者深刻的反思,才能徹底解決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第三,對女性的婚姻保護要適當放寬。最後,應該重新制定婦女的婚姻制度。以前男女之間如果有矛盾,壹般是由居委會提出來調解,然後進行離婚。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很多人會不經調解直接離婚。為了保證婚姻的長久,法律提出了離婚冷靜期等措施,旨在讓男女雙方想清楚再離婚,避免離婚後女性的不便,同時也給男方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放棄家暴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