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過電視、網絡或者其他公共媒體系統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現場直播、錄音、播放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應當遵循合法、真實、規範的原則。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和錄播。對於下列情況,不允許進行庭審直播和錄播:
(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檢察機關明確提出庭審不宜直播、錄音,且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沒有對庭審進行現場直播或錄音並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適宜在法庭現場直播或錄音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