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生活中經常提到的壹個詞。常指分手時壹方基於道德自省主動或被動支付對方費用,通常以賠償、止損等為目的。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分手賠償,所以分手不是必須的,分手壹方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支付分手費而報警或提起訴訟,索要分手費的做法也沒有法律支持。
另外,中國講究婚姻自由、戀愛自由、分手自由,所以說“可以分手但要先交分手費”是不合理的。當初戀愛只是雙方暫時的夥伴關系,不是婚姻關系。因此,無論分手時壹方是否有過錯,另壹方都不能因為對方的法律過錯而要求對方賠償。因此,壹方無權要求另壹方在支付分手費後與他人談戀愛,以此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分手後能收回的費用。
1,吃飯、看電影、旅遊的日常開銷,發紅包(如1314、521、520等特殊金額),贈送情侶手表、名牌包等首飾開銷屬於增進雙方感情的需要,戀愛過程中的壹般正常開銷屬於壹般饋贈。
2.送給對方的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物,屬於壹般贈與。在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可以主張撤銷,但壹旦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則不能撤銷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