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計算機軟件用戶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
計算機軟件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在業務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