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人姓名:_ _ 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出生日期: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_ _ _。
被繼承人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以下遺產:位於_ _ _ _ _ _ _的房屋的全部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_ _ _ _ _ _ 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壹,對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上述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自願無條件放棄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以上信息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願意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_ _ _ _ _ _ _ _
申報地點: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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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時,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