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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得了重病~!監獄負責治療嗎?

因為監獄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如果犯人得了重病,必須由家屬擔任監護人,重病犯人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在外治療時,其家屬應負責醫療費用。

對於那些沒有家人或者家庭條件不好,支付有困難的犯人,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監獄也會尋求幫助,比如聯系司法部或者民政局獲得幫助款,幫助有需要的家庭,也會積極救治重病犯人。總之不會有拋棄。

擴展信息(相關法律法規)

監獄法

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審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不收監: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原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收監。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置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納入監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監獄應當進行醫學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學鑒定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進行死因鑒定。罪犯家屬有疑問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犯罪分子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作出死亡原因鑒定。

參考資料:

疾病不是犯人的“免罪金牌”——中國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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