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創造性和表達分離的原則意味著版權只保護創造性的表達,而不保護創造性本身。《軟件保護條例》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伸至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版權條例第2條指出:“版權保護只應延伸到表達,而不應延伸到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2)創意/表達結合原則,是指在表達某壹創意時,如果兩個作品的相似性是由於選擇的種類有限而造成的,則不認為其中壹個作品構成了另壹個作品的復制,也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因表達選項有限而與現有軟件相似,不構成對現有軟件著作權的侵犯”,就是這壹原則在法律規範中的體現。(三)SSO原則該原則起源於WhelanvsJaslow案,即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其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組件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壹個思想,子程序裏沒有思想成分。任何可以選擇的設計都受版權保護。著作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壹般體現在文學創作和技術發明中。隨著計算機軟件的誕生,版權也被相應地使用。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壹旦被發現,法律肯定會嚴懲不貸。另壹方面,作者也應該愛護自己的作品。畢竟,創造力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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