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自首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中對自首的認定和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首是指:
(壹)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已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訊問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的;
(二)涉案人員涉嫌受賄犯罪、* *違反同壹職務或者職務犯罪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查詢、審查、調查,或者未被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的。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主動投案,既包括涉嫌違紀、職務犯罪人員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向監察機關主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