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辦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相互提供相關案件材料的通知第二條嚴格按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和調查,或者在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同級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處理。
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作出的決定、裁定生效後,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法院對黨員幹部違紀違法行為作出生效判決後,壹審法院將裁判文書副本移送黨員幹部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相互移送黨員幹部案件相關材料,堅持同級移送、分級查處的原則。相互移交相關案件材料,正式辦理移交手續。
收到轉辦材料後,要積極受理,詳細登記,及時審核辦理。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在結案後及時將結果告知移送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材料退回或者函告移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