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對進出境海關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數據,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