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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的法律風險負擔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技術開發風險是指非因發送方違約而導致的失敗或部分失敗的風險。換句話說,技術開發風險是由於不可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所造成的損失。技術開發風險負擔的原則是:首先看當事人是否對風險負擔有約定,有約定就按照約定。第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第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不能確定的,由當事人合理分攤。合理分攤應以公平為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能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壹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壹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因未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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