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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是什麽?

法律解析: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

2、重大貪汙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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