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繼承收取公證費的法律標準為:50萬元以下房產0.3%,實繳不足200元的200元;500萬元以上的財產為0.25%;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房地產為0.2%;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不動產為0.15%;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不動產為0.1%;房產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0.05%。財產繼承、贈與、遺贈的舉證費標準不再按受益額的2%收取。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證明的收費標準,對不足20萬元的部分,由原受益人金額的2%降為1.2%。2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部分不超過1%。50萬元至500萬元,不超過0.8%。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按不超過0.5%的比例分配。《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用:辦理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代管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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