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因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後2年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張繼承權的,或者繼承權糾紛確實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中止時效處理。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即使繼承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或者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不滿二年的,繼承人也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