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必要證明撫養繼子女的事實。事實上,繼父母可以撫養他們的未成年繼子女,只要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監護權,並且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生活在壹起。但有壹種例外,即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繼子女,如果其本人的勞動收入是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與擁有直接監護權的生父或生母以及其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但不宜推定其繼父母具有可以與繼子女形成監護關系的事實。對於這壹事實,需要有雙方財產往來的證據、鄰居的證人證言、繼子女的日記以及其他壹切可以證明的證據。
3.需要有證據證明撫養事實持續時間長。多長時間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此外,在繼父母、繼子女因子女成年而撫養教育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時間可考慮縮短;如果繼子女未成年,但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婚姻關系解除,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應考慮對繼子女進行更長時間的撫養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