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造成的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不包括在內。
摘要內容:
電子信息產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並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壹階段:
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應當標明環保使用壽命,以及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的名稱、含量、部位及其是否可以回收利用;在電子信息產品的包裝上,應當標註包裝材料的名稱。根據標準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 18448。
第二階段:
進入重點管理目錄(正在制定中)的產品,必須保證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過限量標準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