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5月10日,該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
數據擴展
現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被告佳麗哈斯向原告昌吉國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三工鎮支行支付貸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9996.16元,共計129496.16元;2.被告佳麗哈斯向原告昌吉國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三工鎮支行支付貸款本金95000元,及2009年2月438+0日至實際支付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2438+025‰計算);3.被告Nurwula、Adili Nur Juman對上述第1項、第2項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款項,被告佳利哈斯應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原告支付。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4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佳麗哈斯負擔(原告已預交本案受理費,預交費用在案件執行時由被告按照本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壹並支付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