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其中,公法主要包括憲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
加拿大憲法包含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條款,包括第1867號憲法法案和第1982號憲法法案。《憲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它重申了加拿大的雙重法律制度,包括土著權利和條約權利。
加拿大法院也分為兩個系統:聯邦法院和省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遵循判例法(魁北克除外)。目前的聯邦法院分為三級:聯邦(審判)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加拿大的省法院系統也分為三級,即省法院、省高等(審判)法院(或女王法院)和省高等(上訴)法院。
加拿大的憲法是最高法律,任何聯邦、省或地區政府通過的任何與憲法不符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加拿大的憲法文件主要有《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1867憲法法案》和《1982憲法法案》。1982號《憲法法案》規定,《加拿大憲法》包括該法案和法案中提到的30項法案、決議和命令(其中最著名的是1867號《憲法法案》),以及這些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這份清單並不詳盡,在1998中針對魁北克分裂的“參考脫離魁北克”中確定了四項“支持性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被列為憲法的不成文內容,即聯邦制、民主、憲政和法治以及尊重少數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