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結婚有兩種情況:血親主要指同壹祖先,即自然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血親,即沒有血緣關系,但被法律認定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等。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要求。人類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之間通婚,容易將身體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沒有血緣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可以創造壹個在身體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種族。所以各國法律都禁止壹定範圍內的血親通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