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團體和單位以及所轄行政區域和國有企業派出或者派駐監察機關和監察員。
監察機關和監察專員對派駐或派出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按照授權和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