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口是家庭有機體的主體。家庭的基本要素。人口是社會的主體。同樣,任何家庭都是由壹定數量的家庭成員組成的。家庭成員總是由壹定的婚姻或血緣關系連接成壹個有機的整體。其中,起承上啟下作用的關系是家庭關系,它是社會關系的壹種特殊形式,深刻體現了家庭的本質。同時,所有的家庭關系都離不開構成家庭的人口。
家庭人口是家庭關系的物質承擔者。每個家庭成員往往要承擔各種家庭關系。每個家庭中家庭關系的復雜性隨著家庭人口的增加而增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第二十二條戶口簿、冊、表、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印制。公民應當繳納戶口簿和遷移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