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員的家屬應該要求家政公司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身損害是指行為人對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傷害、殘疾、死亡應當承擔的責任,壹般包括傷者或者死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傷者住院期間的誤工費、他人重傷時發生的護理費等。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個清潔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也就是清潔工作的時候,不幸受傷死亡。受害者家屬應該要求家政公司賠償。所謂雇傭型家政服務,是指雙方直接接觸或通過親友、他人、網站介紹建立的家政服務關系,壹般不會訂立正式合同。在這種關系中,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建立了雇傭法律關系。家政服務的這種法律關系往往涉及兩個主體,即壹個是服務對象(雇主),壹個是服務提供者(雇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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