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無效:
(壹)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無法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禁止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為訴訟或者討債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無法確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該申請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