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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資金。雙方約定,房子建好後,5:5。

合作建房應符合四個條件:

壹是聯合建設的審批手續必須以雙方名義辦理;

二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是其中壹方應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第四,必須符合“* *承擔風險* * *享受利潤”的原則。

這可以與以下內容進行比較:

(1)房屋建成後,如雙方采用* * *承擔風險,* * *享受利潤的分配方式,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同投資入股,按照營業稅“無形資產用於投資入股並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 * *分擔投資風險”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出售不動產只對合營企業出售房屋所得征稅;雙方分享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

(2)甲方在房屋建成後參與分配或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固定利潤的,不屬於營業稅所說的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的行為,而是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聯營企業的行為,那麽,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應作為“無形資產轉讓”征稅;對合營企業按所有房屋的銷售收入和“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房屋建成後雙方按壹定比例分配的,此類經營行為不構成投資無形資產、共擔風險的營業稅相關行為。因此,首先,甲方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土地應作為“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因此,合營企業的房屋分配給甲乙雙方後,如果分別出售,則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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