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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後,會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在協議末尾加上“雙方無爭議”或“雙方無經濟糾紛”等句子。如果協議的內容不公平或違反直覺,則該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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