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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假離婚具有真離婚的法律效力。如果訴訟當事人在“假離婚”後反悔,或者想按夫妻關系處理相關財產,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訴訟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壹般是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下,“假離婚”情況下的離婚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情況下夫妻間的同壹財產分配將依法有效。即使以後夫妻再婚,再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會隨著再婚而成為同壹財產。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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