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壹罰十條款是壹種為商家的劣勢提供獎勵的廣告(王澤鑒)。契約行為理論和個體行為理論對懸賞廣告的性質仍有爭議。根據契約行為理論,懸賞廣告是廣告主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行為人完成某壹行為時,懸賞合同成立。個人行為理論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主表示意誌而承擔的債務,行為人方面不需要承諾,但壹定行為的完成是停止條件。但無論何種理論,都認為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
格式條款無效,如下所示: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
2.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
綜上所述,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