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鐵路運輸企業除按規定補票、收取手續費外,有權進行身份登記,並須加收已行駛區段應付票價的50%:
1.無票乘車時,補票從乘車站(不確定時從始發站)到停靠站的票價。持無效票乘車,按無票處理。
2.持偽造、變造車票乘車時,按無票處理,送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開車20分鐘後仍不發聲明的,按無票處理。
4.乘坐高等級列車時,用低等級車票的臥鋪或座位,補足區間票價差額。
5.持兒童票、學生票、殘疾軍人票的旅客,無規定的優惠憑證或者不符合降價條件的,應當按照全價票價補足票款差額。
第四十六條對無票乘車且拒絕補票的,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並應制作乘車記錄,交縣、市所在車站或三級以上車站處理(到達上述車站附近的車站時,交車站處理)。列車交接或車站發現上述人員,應補收票款及附加,並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