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依據,共分7部分,1260條,各部分為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它是新中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