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受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委托,參與起草有關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3、指導勞動教養管理工作,管理婁底市勞動教養管理辦公室。
4、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各縣市各行業依法治理。
5、指導和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仲裁登記,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工作。
6.指導和監督公證工作,管理公證機構。
7、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8、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刑滿釋放人員和勞動教養期滿人員的安置工作。
9、組織轄區內的國家司法考試,開展法律教育和培訓。
10,指導全市法學會、律師協會和公證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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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規劃、財務、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