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壹賠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法第148條明確規定,銷售或者生產的食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應當向消費者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最低標準為1000元。根據法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第十五條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視為要約。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對其銷售的商品存在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的擔保義務,這屬於默示義務,不需要明確。商家要特別提出“壹假十罰”的承諾,意在強調其經營的商品質量有保證,經營行為有公信力,明顯是商業廣告。商業廣告,由商家自願,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要約,是買受人與其訂立買賣合同的重要前提。違約金條款作為保證合同履行的約束性條款,通常規定的是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而不是特定的壹方,“壹假十罰”的承諾義務始終指向商家。可見,“壹假十罰”的承諾是合同的基本內容之壹,而不是履約保證或違約金條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損害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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