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收入歧視。指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其中壹部分人因其非經濟的個人特征而獲得比其他人更低的工資。
(2)就業歧視。它是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即使壹些勞動力供給者具有更好的勞動力供給條件,但由於其非經濟特征而被用人單位拒絕,從而承擔了不適當的失業比例。
(3)職業歧視。是指在勞動力市場上,即使部分勞動者完全勝任,但由於其非經濟的個人特征而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某些職業,或者被排擠到同壹職業的低級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