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十日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向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車管所允許的改裝範圍如下:
1,體色,但需要十天內備案;
2、輪圈和剎車卡鉗,但尺寸和原車壹樣;
3.前後保險杠,但需要備案。無法修改寬體。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身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5、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等改變使用性質的;
6.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可以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綜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變速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塗裝、外觀結構,以及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機動車技術數據,均屬於改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