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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賬戶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存款人開立或者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性存款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誘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③未按規定及時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①~⑤);企業存款人有下列(① ~ ⑤)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下列第六項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1)違反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②違規提取現金。

③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規避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⑤從基本賬戶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款,將銷售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3.違反規定私自偽造、塗改、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對非經營性存款人罰款1,000元;對經營存款人處以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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