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經其他第三方調解、調停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壹般在提出協商意向時就可以向侵權人發出侵權的控告信,但警告信具有威懾作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調查: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專利局等相關行政部門舉報,由他們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是否侵權做出認定。在行政調查過程中,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對專利侵權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權人也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