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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人身損害間接損失是指因侵權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而造成受害人在壹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第壹,財務間接損失有三個特點。

1.失去的是未來可獲得的福利。侵權行為實施時,只有取得財物的可能,不是現實利益;

2.這種失去的未來利益是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假設的;

3.這個可獲得的利益必須在壹定範圍內,也就是損壞財產的直接影響。超出這個範圍,就不能認定為間接損失。

二、違約損失的範圍:

1,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將受害人置於金錢範圍內與合同正常履行同等的狀態;

2.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條件下發生的損害;

3.受害人在違約時有權獲得的實際損失,是在締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的可能結果;

4.如何確定當時是否可以合理預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知情程度來確定。鑒定的方法有兩種:壹種是推定,壹種是基於實際知識的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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