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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解讀

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

這篇文章分為兩段。第壹款規定的措施,針對的是利用職務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為保證該措施的實施,防止部分被調查人不配合,該條規定,必要時,監察機關可以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進行陳述。這裏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主要是針對被申請人未按監察機關口頭要求進行陳述時,監察機關會向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進行陳述。被申請人此時未按要求進行陳述的,追究其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職務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機關或個人。

第二款規定了對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訊問。“訊問”是指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獲取口供等證據證明職務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回答的過程。監察機關是有權對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的機關。對這些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訊問,是偵查活動中的重要職權之壹,訊問筆錄也是處置、起訴和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調查中的訊問權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給其他機關或者個人。訊問活動應當符合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對具體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

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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