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收財產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以及公職人員行使公共權力意誌時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單位行賄、影響力受賄罪、影響力受賄罪、單位行賄罪、
介紹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收財產罪,以及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和相關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