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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法規定

規定了嚴格的執法監督程序,對日常監督、談話詢問、初步核實和調查的審批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各種調查措施的使用條件、審批程序和文書程序;落實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要求,明確相關案件的管轄原則,在案件移送銜接、提前介入、退回補充偵查等方面配合檢察機關。強化法治思維,在措施運用和證據標準上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此外,規定還要求進壹步加強自律,自覺接受監督,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監督隊伍。

重點掌握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技能,如職責權限、程序要求、審批權限、文書程序等。,正確行使監察執紀權力,提高紀檢監察幹部的政治法律素質;要依靠紀檢,擴大監督,銜接司法,整合和規範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法律法規,改進審查調查銜接方式,完善監督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形成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紀檢監察機關執法監督規定》解讀: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被監督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直接管轄的事項進行審查和調查。

法律依據:

監督與紀律工作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壹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結合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監督執紀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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