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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解析:監外執行是指因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在監外執行刑罰,而臨時改變刑罰執行的場所和方式的壹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其特殊原因不適合收監執行的,依法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刑罰執行於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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