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包括11:
(1)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
(二)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
(三)監督和指導全國律師和法律顧問的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四)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
(五)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6)管理部直屬政法院校指導全國中等和高等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七)組織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與聯合國有關對口單位開展業務,組織參加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討論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八)參與同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實施;
(9)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
(10)監督大型監獄、勞教場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11)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