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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發生以下哪種法律後果?

壹般情況下,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壹方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涉及違約,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然,合同是雙方協商解除的,雙方可以按照協商確定的處理方案處理。

損失賠償,根據我國法律,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在協議中約定免除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主張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未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僅在將來生效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如果終止溯及既往,違約方應支付受害方為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

(4)損害賠償的金額應包括合同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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