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考核合格者,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鼓勵罪犯自學,考試合格的,有關部門將頒發相應的證書。
監獄根據罪犯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改正不良習慣,養成勞動習慣,學習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罪犯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
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監獄中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沒有報酬,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