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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對於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兼職,不宜輕易約定違反紀律的兼職,因為勞動者利用業余時間,單位只能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而不能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對其業余時間進行管理。我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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