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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償家教的法律規定

為進壹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體系建設,進壹步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和教師教學行為,有效遏制有償家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國電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有償家教的定義

有償家教是指教師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為內容進行課外輔導和補習(包括提供住宿),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

沒有有償家教

根據《關於禁止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家教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禁止教師有償家教。

有償家教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壹從事有償家教:1。在家裏進行教學活動並從中獲利;2 .個人或與他人合夥租用場地進行教學活動並從中獲利;3.在校外教育機構(團體組織)從事學科教學並從中獲利;4.利用職務之便,將有償家教介紹給其他教師或者校外機構,並從中獲利;5.其他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補課(補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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