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制定檢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檢察機關技術設施和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的統壹規劃、統壹標準、統壹設計和統壹實施。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鑒定實驗室和國家檢察信息數據中心建設。
(三)負責研究制定全國檢察機關檢查取證、書證審查、檢查鑒定的細則和規範。
(四)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檢查鑒定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疑難案件的“檢查”。
(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工作,組織制定檢察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管理規則。
(六)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實驗室建設。
(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組織最高人民檢察院通信、計算機網絡、智能會議、信息安全、信息應用、全國檢察信息數據中心、偵查指揮中心和互聯網門戶網站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保障。
(九)負責制定檢察信息軟件和檢察技術儀器設備應用的國家標準,並組織統壹實施。
(十)負責檢察技術和信息專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十壹)承擔全國檢察機關信息安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政策法規。
(十二)負責其他應由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承擔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