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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和房子都已經公證了,後來房子也公證了。剩余土地證公證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集體土地和房屋進行了公證,房屋抵押後剩余土地證的公證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哪怕是強拆,也會起到法律作用。

從房產證和土地證來看,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也就是鄉鎮產權房。

他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自有房屋,只屬於本村集體所有,連其他村的農民都買不到;也可能是壹些村集體組織或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在集體土地上出售的房屋,或者是農民自己組織建設的“商品房”。所以土地證是集體土地證。因為沒有土地出讓金和開發商的利潤,“小產權房”的價格壹般只有13甚至低於同區域商品房的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妳買了,妳的買賣行為就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等合法手續,影響以後征地拆遷中的補償。另外,如果是在建項目,可能會因為政策因素被叫停甚至強制拆遷,可能會引發與賣方的糾紛。

最近,國家對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查處越來越嚴格,嚴重建議不要購買,更不用說將其作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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