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釋放當事人,同時釋放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案例:1。此案已被補充調查。這是補充偵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間控制,也是作出這壹決定的程序條件。壹般來說,不進壹步取證,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這意味著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嫌疑人的罪行,這樣即使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也很可能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必須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三條改為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